王某(女)五岁丧父,其母于1997年与周某登记结婚。当时王某五岁半,因为周某没有子女,王某随母与周某一起生活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工作后王某每月工资收入较高。2018年3月,其母因故与周某离婚,互不来往。2019年3月以来,周某因意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多次要求王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现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在调解中,王某辩称:“我母亲早已与周某离婚,我与周某已不存在亲属关系,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问:1、王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2、如果王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律师说法
一、王某具有赡养周某的义务。
(1)王某受周某抚养教育并共同生活二十年左右,己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产生了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消除。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继父母子女关系,法理上实质系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某由周某抚养长大,其收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
二、法院判决时,应认定王某与周某之间存在赡养义务,判决王某给予周某赡养费。费用多少可依双方实际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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