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农村自建房雇佣小工受伤,谁来赔偿

法院:承包商、业主、工人皆存在过失,按责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韩某为建造其位于六横镇的农村住宅,与应某口头约定,由应某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该工程。

2020年11月,应某雇佣陈某为该私房建造做小工。开工首日,陈某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站在三楼平台施工。运输混凝土的升降机忽然倒塌,致固定升降机的绳缆断裂,绳缆将位于房屋高处平台的陈某拉摔至地面而受伤。

陈某被送至医院急诊后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脾破裂、肾挫伤及截瘫等,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陈某被评定为人体损伤一级残疾,同时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民事责任划分问题。陈某、应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韩某、应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为提供劳务方的人身安全尽到提供安全措施等管理义务,然而其安全意识淡漠,并未为陈某提供必要防护用品,且事故系由其提供及搭建的升降机倒塌引发,故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应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提供劳务者,应对自身的安全负谨慎注意义务,其作为多年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应意识到在开放平台登高作业的危险性,在安全防护措施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韩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在于韩某是否存在选任过失。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根据《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本案中,应某未取得相应农村建筑工匠资质和等级证书,从未参与过任何农村建筑工匠相关培训,也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故本院认为韩某在选任上存在一定过失,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对陈某所受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应某赔偿陈某伤后损失130万元,扣除已预付赔偿款10万元,尚需赔偿120万元;韩某赔偿陈某伤后损失39万元,扣除已预付赔偿款3万元,尚需赔偿36万元。

农村自建房业主选择农村房屋承建人,必须进行必要的选任和考察,除了建造能力、土建等技能的审查之外,还应包括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比如承建人是否取得过相应农村建筑工匠资质和等级证书,是否参与相应的培训,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同时,鼓励农村房屋承建人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所建工程购买工程险等商业保险,以填补意外造成的损失。

【法院裁判】

【案例评析】

2022-05-13 法院:承包商、业主、工人皆存在过失,按责赔偿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29829.html 1 3 农村自建房雇佣小工受伤,谁来赔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