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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公园踢球致人伤,谁担责

法院: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2月一天,50岁的刘某与朋友在公园散步时,因略感疲倦坐下休息,谁料突然飞来一只足球正好打在其脖颈处,刘某顿时感到头晕目眩。

经目击者指认,正是姜女士的儿子将足球踢到了刘某身上。目击者还将该情况告知了不在场的姜女士。姜女士到现场后将刘某送至医院。经诊断,刘某系颈部挫伤、头部外伤。

后刘某要求姜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未果,于近日诉至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法院受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本案引调至“共享法庭”派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陈金法处进行调解。经调解,最终姜女士自愿赔偿刘某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姜女士起初认为未成年的儿子没有赔偿能力,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姜女士儿子的年龄为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并非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监护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也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另外,姜女士儿子踢足球的地方并非专门的足球场地,而是对外开放的公园,周围有很多散步市民。在公共场所踢足球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作为监护人的姜女士应当意识到存在风险,对其儿子进行监督,但其在儿子踢足球时并未陪同,因此存在一定过错且不能减轻其责任。

姜女士认为,小孩踢足球是正常体育活动并非有意针对刘某,因此不担责并为此举例说明:之前两学生打球,甲被乙踩到脚摔倒,造成韧带断裂求偿,经咨询律师后称乙无需赔偿。这个例子涉及民法典中关于自甘风险的新规,姜女士对此条的理解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是指共同参加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情形下,参与者因其他参与者受伤的情况。而在本案中,受害者刘某并未和其儿子一同踢足球,只是自己在公园里面散步,原本互不相识、互不想干,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基本案情】

【案例评析】

【法院裁判】

2022-05-13 法院: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29830.html 1 3 未成年人公园踢球致人伤,谁担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