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挺(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成炭寮新村46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荣芬诉被告王双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第二次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072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李志伟(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水井头89号):
原告叶康与被告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志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康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叶康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6元,由原告叶康负担16元,由被告李志伟负担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罗大伟(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万山乡光乍坑村47号);
本院受理原告赵雪杰与被告罗大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雪杰代偿款70230.73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款69554.73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大伟(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万山乡光乍坑村47号);
本院受理原告赵雪杰与被告罗大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雪杰代偿款47098.27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款46445.27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