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刘先生在沈家门某餐饮店服务台点餐过程中因地滑摔倒,导致拿在手上的手机一个角摔坏且屏幕破损。工作人员随即擦干了地面,并陪同刘先生前往手机店维修手机。在听闻维修费用需要近5000元时,该餐饮店表示在顾客倒翻饮料后,已第一时间拖地两次,并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尽到了告知义务,不愿全额赔偿手机维修费用。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此案中商家虽然及时清理了地面,但并未擦干,湿滑的地面是导致刘先生摔倒的直接原因。商家虽然尽到了告知义务,但并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商家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经区消保委调解,被投诉人同意一次性赔偿投诉人2800元。为避免日后款项支付风险,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对双方调解结果予以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