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8月,江女士在东港某商场二楼至一楼的扶手梯拐角处,因抱着孩子未注意到地面上撒漏的奶茶导致滑倒摔伤。江女士住院治疗一周,花去医药费、护理费等6300元。出院后,江女士认为自己摔伤主要是由于商家未及时清扫地面上的奶茶,同时现场也未放置警示牌,商家对自己的受伤要负责任。而商家承认自己在经营过程中的过失,愿意对江女士进行适当补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发生分歧,要求部门介入协调。经区市场监管分局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江女士医药费、护理费等6300元,并额外补偿3000元,总计赔偿9300元。
【案例点评】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这场纠纷中,商场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未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