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8月22日,章女士向区消保委投诉,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她12岁的儿子擅自在东港某手机维修店,支付260元现金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章女士认为孩子系未成年人,尚未具备消费识别能力,商家不应向其出售手机,因此与商家沟通退款。然而,该店销售人员虽承认手机系该店所售,但认为这是一笔自愿交易,无人强迫,故不同意退货退款。双方协商不下,章女士向区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鉴于此,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在这起纠纷中,12周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行为需要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确认其消费行为有效。店方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显然不合适,家长有权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区消保委提醒广大监护人和经营者,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孩子擅自购买超出其支付能力的商品时,除了向商家追究责任,更应科学合理地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认真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这样既能尽到社会责任,又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