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6月,刘女士在家遇到某乳业公司推销人员上门推销羊奶,便为家里的小孙子订购了一年的量,付款2200元。然而,送货上门后,孩子不适应羊奶口味,拒绝食用。刘女士向乳业公司提出退款申请,遭拒绝。于是,刘女士拨打了投诉热线,希望部门出面协调退款。经区消保委调解,商家同意全额退款2200元,刘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此案中,刘女士因为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约,属于违约行为。但商家在推销羊奶营养价值的同时,并未向消费者作出口感、禁忌之类的有效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商家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应保持理性态度,多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要更多关注商品和服务本身,以质量、品质和实用为先,不要被商家宣传营销上制造的消费噱头所迷惑,谨慎办理消费卡,避免落入“消费刺客”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