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323条。
《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因为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零碎,价值较低,如有需要尽可买之,即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以借贷、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我国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地役权、人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等权利都属于用益物权。《民法典》物权编中则主要规定了五类: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居住权。此外,特别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也属于用益物权。
与另外一种限制物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除了质权、留置权外,其余担保物权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意在获取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为目的。
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权利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即不以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