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舟普政办〔2022〕55号)文件精神,现将普陀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告如下:
一、 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市场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不足6000元/亩的按6000元/亩予以补偿;空白地补偿最高不超过3000元/亩。
二、 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生产性果园各类果木(二)零星种植果木(三)竹类(四)桑园、茶园(五)农田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六)零星种植树木(七)花卉、绿化用苗木按舟普政办〔2022〕55号文件规定补偿。(八)农村村民住房补偿原则和标准:区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区块所在区域位置房屋新旧程度、权属、性质、用途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并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九)其他补偿原则和标准:不在上述八类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各镇(街道、管委会)可根据市场实际价值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本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舟普政办〔2019〕7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