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韩某与阮某系同事。2014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因其女婿刘某房产事宜,阮某委托韩某向开发商索赔。韩某带着阮某,通过信访、行政诉讼等手段意图获得赔偿款。
期间,阮某提前向韩某出具2万元的借条,作为官司打赢后向韩某支付的“好处费”,后刘某放弃索赔并撤诉,阮某拒绝向韩某支付费用。韩某与阮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但韩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借此机会伪造了阮某向其借款2万元的借条。
2017年2月17日,韩某以捏造的事实并持该伪造的借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后阮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韩某提交的借条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该借条系涂改、复印形成,故以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发生改变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并以韩某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情节严重为由,决定对韩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
被告人韩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韩某曾被行政处罚,现又实施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韩某因本案伪造重要证据被司法拘留的10天应依法折抵刑期。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韩某向市中级人民法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该案最终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人韩某伪造借条,虚构合法债务,提起虚假诉讼,属于典型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挑战司法权威,干扰司法公正,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形象,践踏了国家法律。
由于一般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交易隐蔽,导致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不仅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上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也追究了韩某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此案的审判,有力打击了此类破坏司法公信力的犯罪,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