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某曾因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后,拒不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学习,于去年1月21日起被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今年4月20日1时许,於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东港街道天悦大厦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香榭街与海莲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从所送检的於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
被告人於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於某在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於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於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遵守交通规则,既是社会公德也是法律要求。
本案中,於某本来只是累计记分满12分,但他拒不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学习,甚至于在被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驾,触犯了刑法的红线,被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而刑拘。
危险驾驶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的起因在于於某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将交通安全放在心上,竟然在驾照被停用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并且醉酒驾驶。现在我们家庭轿车普及率已处于高水平,更应该时时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自觉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