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尽到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陈某等人(系死者姚某的继承人)

被告:某娱乐公司

2021年1月23日20时左右,姚某与朋友在舟山某酒店聚餐(已饮酒)后至某娱乐公司进行娱乐消费,期间,姚某在包厢内躺睡。21时左右,姚某进入卫生间呕吐,经朋友搀扶走出后继续在包厢角落的沙发上躺睡。23时左右,姚某随行朋友发现异样并向服务人员呼救,某娱乐公司服务人员于23时04分43秒起多次拨打120急救电话,期间,某娱乐公司服务人员与姚某朋友共同用平板车将姚某运送至一楼,因救护车久等未到,姚某朋友遂叫了出租车将姚某送至医院急救,某娱乐公司服务人员又多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姚某于当晚23时38分27秒被120救护车转院急救。送到医院后,医生对姚某开展了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最终姚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陈某等人认为,该某娱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姚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诉请姚某死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0479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2122元、丧葬费360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306101元,由某娱乐公司按50%的比例赔偿。

该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尽到与其经营相适宜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本案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为提供KTV娱乐服务,姚某在进入某娱乐公司时并未有醉酒或其他异常状态出现,在此情况下再要求该公司及其服务人员在接待姚某及其朋友时进行特别关注、提示和说明则过于严苛,在姚某出现异常状态且其朋友向某娱乐公司求助之后,服务人员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且协助姚某朋友一同将姚某送上去医院的出租车,可以认定该公司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本院判决驳回陈某等人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娱乐公司作为KTV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尽到与其经营相适宜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因自己的行为或管理、控制下的物件及人员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KTV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其经营业务为提供KTV娱乐服务,姚某在进入被告公司时并未有醉酒或其他异常状态出现,在此情况下再要求被告公司及其服务人员在接待姚某及其朋友时进行特别关注、提示和说明则过于严苛,在姚某出现异常状态且其朋友向被告公司求助之后,被告公司服务人员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且协助姚某朋友一同将姚某送上去医院的出租车,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以被告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姚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1-11-25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78127.html 1 3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尽到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