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29条。
《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要注意下列几点:
1.本条给被监护人父母提供了自主选择的空间。虽然本条未明确规定子女可就监护人的指定表达意愿,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本条包含了父母在指定遗嘱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从最大程度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力求综合各种因素探寻、判断子女真实意愿,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遗嘱指定。
2.遗嘱指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订立遗嘱,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行为。作为以指定监护人为主要内容的遗嘱,同样应符合一般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3.遗嘱指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指定主体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无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二是父母必须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三是指定监护应以遗嘱方式进行;四是本条中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子女;五是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六是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其优于但不限于《民法典》第27条和28条所列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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