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 款项性质要事先明确

【基本案情】

王某与陆某曾是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时间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王某陈述,双方在不同的城市工作,交往期间见面不多。双方交往期间,王某多次向陆某微信转账合计112050元,陆某归还王某借款10340元,还剩101710元未归还。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陆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作出愿意归还借款的意思。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归还剩余借款101710元。

陆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与微信名为“小路”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王某上传的陆某身份证件,以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电话录音方式联系陆某本人,并告知王某起诉事宜,陆某对其作为被告主体予以认可,故法院认定微信名“小路”为陆某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王某通过微信向陆某转账合计11205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陆某未到庭抗辩,对王某主张该款项为借款未提出异议,双方虽曾为恋爱关系,但在恋爱关系结束后,王某多次通过微信要求陆某归还借款,陆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愿意偿还,结合双方在较短交往时间内出现大额汇款等情况,法院认定王某与陆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为112050元,陆某归还借款10340元,故陆某尚欠王某借款101710元,判令陆某归还王某借款101710元。目前,该案件一审已生效。

恋爱期间双方发生资金往来较为普遍,往来款项的性质是无偿赠与、共同支出抑或是资金借贷,往往因缺乏书面证据,比如借条,而较基于普通关系而发生的款项往来,其性质更难甄别。实践中,因恋爱未果双方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归还恋爱期间已付款项的纠纷时有发生,能否予以支持,争议比较大。

本案中,因双方交往时间不长,见面次数又少,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多次且大额的汇款,这明显区别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产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且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时,被告多次作出愿意归还借款的意思。因此,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支付金额大小、交往时间长短等探寻双方间有无建立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等因素,最终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恋爱期间,双方往来款项多数是为了表达和维系感情,尤其是小额的给付,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应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实践中还普遍存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比如彩礼,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接收的一方应予以返还,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综上,建议情侣之间大额转账,在款项发生时就尽可能将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并留好相应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法条索引】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本规定系民法典施行后的最新修正,故在具体法条上与本案例判决书引用的法条有所调整)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版内容均由区人民法院提供)

2021-04-15 【基本案情】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10024.html 1 3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 款项性质要事先明确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