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甲系闽连渔66651船、闽连渔66652船船主。在东海海域伏季休渔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吴某甲自任闽连渔66652船船长,又雇佣被告人吴某乙担任大副,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分别担任闽连渔66651船船长、大副,于2019年8月1日至9月3日期间,先后2次驾驶上述船只至我国东海海区,使用禁用网具捕捞水产品,单捕获青占鱼就达6900公斤。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某、梁某某、吴某乙等人被宁波市象山县水利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后被移交舟山市海警局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某、梁某某、吴某乙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甲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王某某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现又重新实施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王某某、梁某某、吴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依法对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对梁某某、吴某乙均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禁止被告人梁某某、吴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吴某甲获得的违法所得五千二百元及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网具予以没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非法捕捞行为,既严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吴某甲系两艘船船主,明知在禁渔期仍雇佣人员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系本案主犯,且在本案审理期间明知王某某、梁某某、吴某乙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仍指使上述人员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综上,根据吴某甲的犯罪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法院对吴某甲不适用缓刑。同时秉持并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及惩处与教育的方针,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某、吴某乙判处缓刑,并作出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及相关活动的判决,既加深惩罚的力度和警示教育作用,也未因此断了渔民长久以捕鱼为业的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