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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该案中,双方对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不存在争议,关键是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分割问题。其他赔偿款已经实际支出,对于尚余的2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问题,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交通事故赔偿款中包含了各项目赔偿费用,其中用于受害人治疗的医疗费,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残疾后劳动能力减弱进行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都是受害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误工费是对受害人收入的补偿,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适当分割。

考虑到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各项目费用难以区分,法院在初步计算误工费的基础上,结合汪某某还需复查治疗,杜某某无住房等事实,酌定汪某某支付给杜某某4万元,汪某某应支付给杜某某的款项与杜某某应支付的婚生子独立生活止的抚养费金额基本相当,法院认为上诉两项费用相抵更为合理。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承办人通过回访了解到,双方未再发生冲突。

2020-10-15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9145.html 1 3 【法院裁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