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一般处理房产、车辆、积蓄等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一方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并不多见,且离婚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一旦提出分割事故赔偿款,事故受伤一方往往情绪激动。因此在双方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款,对于化解双方矛盾、妥善审理离婚案件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
上述这些赔偿费用在离婚案件中不能简单地说能或不能分割,应予以综合考虑,区别处理。医疗费用于受害者治疗,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特殊情况是医疗费已经由夫妻共同财产支出,之后侵权方赔偿的医疗费用于填补已经支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形下应予以适当分割;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者的一种补偿,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应属一方的个人财产;误工费是对受害人收入的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误工费应予以适当分割;护理费,如果护理费实际已由夫妻共同财产支出或者由配偶护理的,侵权人之后赔偿的护理费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不存在上述情况的,护理费应属一方的个人财产。
总体而言,交通事故赔偿款在离婚时能否分割,所涉问题比较复杂,应尽量平息双方矛盾,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调解不下的,应综合考虑赔偿款的各项目组成、夫妻共同财产对受伤一方治疗的支出情况、保护伤者权益、照顾婚姻中无过错方等多种因素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尽可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由区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