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基本案情】

汪某某(女)与杜某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于2004年12月生育一子汪小某。婚后,双方居住在汪某某父母家,孩子由汪某某及其父母照顾,杜某某从事渔业捕捞工作,长期在外。婚初,双方感情尚可,杜某某每年将生活费交给汪某某,但自2014年起停止支付生活费,捕鱼回来后也不回家。

2014年12月,汪某某遭受重大交通事故,构成八级伤残。在法院主持下,汪某某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除了已获赔的24万元用于治疗外,汪某某再获赔各项费用合计39.6万元,赔偿至此终结。

汪某某于2016年1月在银行办理了20万元定期存款,其余赔偿款陆续用于治疗和生活开支。汪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杜某某不闻不问。汪某某于2019年5月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杜某某同意离婚,婚生子由汪某某抚养,但要求平均分割汪某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汪某某认为事故赔偿款为其个人财产,如根据规定要分割,希望将抚养费予以抵扣。

2020-10-15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9146.html 1 3 【基本案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