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了原告项绍军等40人与被告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表人诉讼一案。原告项绍军等40人起诉称:其于2019年与被告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舒心苑的房屋,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后被告未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日期履行交房义务,其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浙江新港湾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涉及人数较多,且现具体人数尚未确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发出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向本院登记。向本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与对方当事人存在的法律关系等事项;证明不了的,本院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权利人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或公安机关盖章的复印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建立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3、具体诉讼请求[示范:被告支付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XXX元(违约金自20XX年X月X日(即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至20XX年X月X日止(即实际交付日期,尚未交付的可写明: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利率XXX计算];4、当事人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微信号。
请权利人将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快递至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或由权利人本人携材料至青田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导诉台进行登记。登记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10日(以邮戳为准)。
联系人:朱映羲 联系电话:0578-6821514
特此公告。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