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聚莘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沈斤华与你单位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本委已审理终结,于2026年6月18日依法作出浙云和劳人仲案(2026)67号仲裁裁决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沈斤华的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578-5520217,本委地址: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路2号(县社会治理中心二楼)。
特此公告。
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