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245条。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可知,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中存在以下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的,侵权人完全免责。
2、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需注意的是,受害人仅存在一般过失的,侵权人并不免责。
3、第三人原因致害的,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