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徐女士在东港某皮肤管理中心进行皮肤护理时,工作人员未经其同意将其价值800元的眼镜放置在美容仪旁。护理结束后,徐女士佩戴眼镜时感觉镜片模糊且擦不干净,两天后前往眼镜店检查,被告知眼镜因高温导致镜片爆膜,需要花费280元更换镜片。徐女士向皮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反映,要求赔偿更换镜片费用被拒,求助相关部门介入,协调赔偿事宜。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规定,虽然将眼镜放置在美容仪旁是工作人员的无心之失,但也不能免除商家责任。经区市场监管分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各退一步,被投诉人同意赔偿140元,投诉人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