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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因大意 遭遇合同欺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邵先生为85岁的母亲选择了一家养老服务公司,双方约定先试住一周并签订了“试住合同书”,同时支付试住周相关费用840元和预付医疗备用金5000元整。但邵先生发现“试住合同书”上预付医疗备用金是3000元整,于是提出异议。养老服务公司却借故不予退还多收部分。邵先生认为,该养老服务公司乱收费,对他们的服务存疑,因而拒绝继续入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规定,商家不按合同收取押金的行为并不合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继续履约。区消保委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要求退投诉人押金5000元整,并整改有关收费行为,同时对格式合同进行调整。

2025-03-14 1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536141.html 1 3 缴费时因大意 遭遇合同欺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