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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免责事由之受害人故意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74条。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假如你在道路驾驶过程中遭遇“碰瓷”行为,从而引发了一场“车祸”,那么你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应否对“碰瓷者”承担赔偿责任呢?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不需要。这一经验是对的,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合。那么,法理何在呢?就在于受害人的故意是法律规定的侵权免责事由。

从过错的角度来看,既然受害人有故意,则意味着损害的结果是受害人所追求的,损害当然完全由其承担,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也有违公平。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碰瓷”的人就是所谓的自作自受。

上述表述,其实暗含一个重要的结论:受害人的故意作为免除侵害人责任的事由,是因为损害的发生是受害人自身的故意行为所致,换言之,受害人的故意是此处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此时侵害人的行为只是受害人对自己实施伤害的工具,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总之,受害人故意,系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损害之发生既然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当然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适用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侵害人的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4-10-25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99124.html 1 3 侵权免责事由之受害人故意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