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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

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日前,市法院和市妇联出台《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信息共享、联合联动的工作机制,争取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以往在涉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特别是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等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仅由法院单方推进。该实施意见出台后,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和需要,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妇联组织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调社会资源,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该工作机制,如果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可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提示书等,并可联合妇联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妇联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法院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对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提出意见建议。

据介绍,教育指导包括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 网络指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例,法院在启动家庭教育工作后,会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同级妇联组织,同步报市法院备案。妇联组织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为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积极承接、提供或协助、配合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也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阵地作用,自行组织开展或协助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该实施意见还强调了指导结果的运用,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可作为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在离婚及抚养纠纷中,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可作为确定直接抚养权的考量因素。

(来源:《舟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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