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防范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含藤蔓、杂草、垃圾等),需要处置的,请联系乡镇(街道)进行收集处置。
二、对露天焚烧秸秆(含藤蔓、杂草、垃圾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造成环境污染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农民朋友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互监督,严禁露天焚烧现象,发现秸秆露天焚烧现象请拨打电话:0580-12345。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8日
(来源:舟山发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