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27条。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上述条文中第一与第二顺序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即无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机会。

条文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既包括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第10-13条规定,具言之:

1、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2、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此外,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127条之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当然法定继承人。但在在符合代位继承的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代位继承人,而成为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我们会在下一期内容中再做介绍。

(由晓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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