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9月,汪先生来访反映,称其在东港某超市购买了7盒标价为69.9元/盒的麻辣十三香小龙虾香肠,共计消费489.3元。将商品带回家后,他发现上述麻辣十三香小龙虾香肠均已超过保质期。对此,汪先生要求部门协调退一赔十。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区市场监管分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该超市解释,这款香肠通常存放在冷冻柜内,由于管理疏漏导致过期商品仍在销售,但他们并非故意出售过期食品。根据相关规定,十倍赔偿是在商家“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才可作出的处理。经调解,双方各退一步后达成“退一赔五”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