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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一个月的冰箱有瑕疵,责任归属惹争议

消费者维权获赔1000元

本报讯(记者 缪珊珊 通讯员 毛瑛瑛)日前,区市场监管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处理了一起因家电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0元。

据了解,上个月,市民史先生在东港某商场的电器专柜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花费12600元。近日,史先生意外发现冰箱正面右上角有一条长45厘米、宽4厘米修补过的痕迹(新油漆覆盖),因位置隐蔽很难察觉。史先生怀疑这台冰箱并非新品。

发现问题后,史先生当即联系了商场销售人员,但销售人员表示,由于购买时间已久,相关责任无法认定。随后,销售人员为史先生联系了该品牌舟山地区总销售经理,销售经理同样表示,购买时间已超过七天,无法证明是质量问题。

面对商家的回应,史先生并未放弃维权,坚持认为该商品系次品。第二天,他再次联系该品牌冰箱全国投诉平台,希望得到解决方案。平台表示会委派维修师傅上门查看,却一直无人上门,平台也未有后续跟进。于是,史先生又拨打了区市场监管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投诉热线,请求协调赔偿事宜。

区市场监管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接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史先生认为冰箱上的痕迹是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而商家认为自己出售的冰箱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合格产品,且提供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材料,不存在质量问题,因而拒绝退货,双方僵持不下。

对此,区市场监管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商家并没有证据证明冰箱的瑕疵是史先生个人行为造成,亦不能证明冰箱出厂时没有痕迹,因此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史先生收到商品已经超过七日,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且冰箱的痕迹并不影响实际使用,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各退一步。最后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补偿投诉人1000元,同时冰箱延保1年,史先生表示满意。

2023-12-25 新买一个月的冰箱有瑕疵,责任归属惹争议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15059.html 1 3 消费者维权获赔1000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