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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生鲜灯”需要常抓不懈

□盛前山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12月1日当天,执法人员来到东港市场,以及随机对其他生鲜超市和生鲜经营门店照明灯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均未发展违规灯具。

曾经农贸市场、超市一些摊位经常使用的“生鲜灯”,相当于给食品加上一层美颜滤镜,能让肉类显得格外红润、蔬菜看着更加新鲜,可消费者买回家后往往发现“颜值”大减、品质大跌,直呼上当受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下架“生鲜灯”,就是还食品本来面貌,也还消费者知情权,这是对过往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矫正。

我区整治“生鲜灯”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据统计,我区15家农贸市场337盏不合格灯已在11月27日前完成更换。在整治“生鲜灯”上动真格、见真章,有力整饬了食品“滤镜营销”乱象,将倒逼商家放弃“美颜”迷惑消费者做法,以品质取胜。

禁用“生鲜灯”需要常抓不懈。除了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共治氛围外,还要持续加强监管执法,不停“回头看”,绝不能让“生鲜灯”有存在空间。特别要注意新动向,警惕禁用一段时间后,一些平台可能会兜售所谓符合市场新规定的“新灯具”,一些不良商家借此变换花样继续欺骗消费者。总之,拆除“生鲜灯”后并不是万事大吉,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必须严字当先、持之以恒。

2023-12-13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11797.html 1 3 禁用“生鲜灯”需要常抓不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