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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990条。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人格独立所必备的固有权,其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自然人、法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享有人格权,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也不得因某种原因被剥夺。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确保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独立的人格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此种利益不具有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因此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但是对于人格权的侵害保护并不排斥金钱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利益依然受民法的保护,对此,《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还具有法定性。一个国家的民事主体到底享有哪些人格权,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到每一种人格权的内容,也需要法律明确,比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其外延一直随着法律的规定或者司法裁决而处于发展状态。

(由晓普整理)

2023-12-08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10388.html 1 3 人格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