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949条。
《民法典》第94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通常情况下,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条件即可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1.一方根本违约的,另一方自然享有单方解约权。
2.业主享有任意解除权,但代价是赔偿对方的损失。
3.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皆享有随时解约权,只需提前60日通知对方。
又根据《民法典》949、950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规则主要有二:
1.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与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相关房屋、设施及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2.后合同义务:解约后,原则上物业费请求权即停,造成业主损失的,赔偿损失;但在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尚负有继续处理物管事项的义务,对应的期间仍然有权收取物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