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941条。
《民法典》第941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941条中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1、物业服务企业完全转委托的。之所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完全转委托时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原因在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是业主对于特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信任,如果转委托则导致这一信任失去了基础,业主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对此,第941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述条款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用格式条款加重了业主的责任或剥夺了业主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