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919条。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委托合同不适用于须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等。
2.委托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是以委托人对受托人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为基础的,因此,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一旦双方丧失了信任基础,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委托合同是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亦无约定,则为无偿;如委托人与受托人明确作出约定,则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