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658条。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赠与人毕竟是无偿给予对方财产利益,所以民法典对赠与人赋予特殊的权利——赠与人的撤销权,以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撤销权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即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也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得由赠与人不受拘束地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不再履行义务的权利。但为公序良俗之计,第658条同时规定,以下赠与合同不允许任意撤销: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所谓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赠与的目的是履行基于亲情、报恩等道德上的义务。比如,夫妻之间、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赠与以及某人对救命恩人的为报答别人救命之恩的赠与等。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