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92条。
《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本条中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双方违约各自承担责任这点不必多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第二款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是指受害方的损失发生,既有违约方的原因,也有受害方自己的过错的,违约方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可见,如非违约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要对自己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这就会导致违约方责任的相应减轻。例如《民法典》第591条就规定,在对方明确肯定违约的前提下,非违约方负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如非违约方不采取该积极措施致使该损失扩大,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违约方承担。
与过失相抵规则相似的还有损益相抵规则。《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一方违约的,可能会导致对方损失,也可能不会导致对方损失,也可能在某一方面导致对方损失的同时在另一方面导致了对方收益。也即,非违约方在受损的同时,还可能因祸得福。损益相抵规则,就是指非违约方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在某些环节还受益了,那么应该从损失额中扣除该收益,这样也就会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与损益相抵都是违约责任适用时需要遵循的重要规则,了解这两项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