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倪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结婚至今已有25个年头。经过夫妻一起努力打拼,他们拥有了一家自己的公司,无论生活还是事业,都算小有成就。近几年,看着公司各项工作都走上了正轨,倪某逐渐回归家庭。蔡某则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夫妻俩一个主内、一个主外,分工明确,生活美满。

但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事业的蒸蒸日上,夫妻俩的感情却迎来了挑战。一次偶然机会,倪某在查看蔡某手机时,发现自2019年至2021年3年间,蔡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蒋某陆续转账80余万元。而蒋某系蔡某公司的行政助理。

从震惊与愤怒中冷静下来的倪某想到蔡某给蒋某的转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蔡某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蒋某返还款项80余万元。

本案审理中,经倪某、蒋某及蔡某三方核对,确认其中40万元系蔡某赠与给蒋某。

【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蒋某同意返还原告倪某款项40万元,具体返还方式如下:被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返还20万元;于2023年1月5日前返还10万元;于2023年2月5日前返还10万元。

若有任意一期逾期未付,则被告蒋某应返还原告倪某40万元,并赔偿原告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LPR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可就被告未付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收入所得,若无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有共同所有权。若一方无正当理由向他人汇款,则侵犯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权,夫妻另一方有权以撤销赠与合同或追回不当得利的形式要求第三方返还。

实践中容易存在一个误区,即有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括妻子的份额,他人获赠财产中有一半属妻子,另一半属丈夫,丈夫处分自己份额的意思表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全部无效。

2023-05-25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65510.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