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90条。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在已经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之下,如果违约方具备某种免责事由仍然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立法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当事人自然可以自由约定免责事由,只要该免责事由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第506条规定的两类免责事由无效),就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除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此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未提前预报的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之规定,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如下: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