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
市民朱先生一家近日来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女儿办理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业务,这也是我区开出的第一本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居住权系《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只要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这样的法律规定,无疑是充满人情味的,有利于化解围绕房产的“家有千千结”。
房子是用来住的,居住权自然需要法律倾力保护。但与此同时,房子也是寻常百姓最主要的财产,可以用来买卖转让、赠予继承,这种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可想而知,集多种功能、多重价值于一身的房子,难免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焦点,并因此滋生出种种烦恼和纷争。现实生活中,诸多家庭矛盾也是因房产而起。因此,让居住权、财产权各得其所,无疑是良法善治的重要目标。
对居住权申请公证、进行登记,不但可以让人们“住得安心”,还能让房产“活”起来。比如有老人一方面想及早把房产过户给后辈,另一方面又担心失去产权后有老无所居的隐患,那就可以办理居住权登记。甚至,还可为以房养老提供便利。现在在约定居住权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将房产变现,让晚年生活变得更加富足。
居住权,让房子更加贴近“住”的本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大家都可以享有安居乐业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