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违约行为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77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违约责任是《民法典》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也是合同立法的灵魂。若无违约责任,无论多么精巧的合同立法也顿失意义。故违约责任是我们了解学习《民法典》特别是其中合同编的一大重点。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要了解违约责任首先必须了解违约行为。根据上述《民法典》第577条之规定,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为狭义的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完全没有得到履行,也即债务人未作任何的给付行为,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类: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在可以履行的前提下无正当理由而完全不履行债务;2.履行不能,指债务人因某种客观原因,已不可能履行债务;3.预期违约,指在合同之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又称债的不适当履行,可以体现在履行的每一个要素上,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1.部分履行。对于货币、财物之债而言,往往对标的物有明显的数量要求,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在数量上出现短少,就构成了部分履行;2.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与债权人的受领迟延。所谓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够履行但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所谓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作出给付时,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及时接受其给付;3.瑕疵履行,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品质、等级、品种、规格、型号、花色等所有有关质量的方面。瑕疵履行以债务人有履行行为为前提,只是由于标的物存有质量瑕疵,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由晓普整理)

2023-04-14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33094.html 1 3 违约行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