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债权让与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45条。

《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合同债权让与之生效,需要以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为前提,且应该具备以下有效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不言而喻的。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前述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让与:(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人等;(2)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545条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若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则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该债权可以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但是该约定对恶意第三人有约束力,该债权不得转让给恶意第三人。若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则该约定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也就是说,该约定对善意的第三人与恶意的第三人均无约束力,该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达成让与协议。已经达成协议且该协议生效后,债权让与即为生效,无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由晓普整理)

2023-02-03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12223.html 1 3 债权让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