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无视财产申报令 民事责任转刑责

余某原经营一家休闲服务公司,后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10月彻底关门歇业。随之而来的是不断有官司找上门,到2019年,余某有共计80余万元的债务进入了法院的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余某送达了相关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经线上线下多种途径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故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明确告知余某,并不是债务不用还了,什么时候有钱了什么时候就得继续归还欠款,或者自觉履行,或者应重新填报财产变动情况以备审核。

之后,余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到一家保险公司担任了保险推销员,每次他都让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帮忙直接将报酬打到朋友的卡上,从而逃脱法院对其银行卡的监控。余某对于这些收入自由支配,或者用于日常开支,或者先还未起诉的亲戚债务。

2021年10月,一位申请执行人到法院举报,说余某有钱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调解,并提供了其多年在某保险公司兼职的情况。法院执行人员到公司一查,发现自2018年至2021年,余某在该公司获得的报酬高达38万余元。而余某既未自动向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还债,也未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于是,法院将余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立案。

去年3月,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9月,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审查后,对余某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余某在法院尚有4起待执行的案件,总负债高达80余万元,但在案件因其暂无履行执行义务能力“终本”状态下,其明明在保险公司有大额收入,但他宁愿先还未经诉讼的亲戚债务,故意隐瞒拒不主动申报财产收入状况、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导致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余某的行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判后,余某未上诉。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欠债毕竟只是民事性质,很少听到因为欠债而需要负刑事责任,即所谓要“坐牢”的说法。当然,也有一部分人(主要是收不回钱的债权人)会强烈希望政府能将那些欠债不还的人都抓起来,给他们“出口恶气”。

其实,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说仅仅是因为欠债就一定会“坐牢”。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本意是要求当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明确了欠债人的还债义务之后,欠债人就应该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在“终本”状态下有履行能力即有收入时应该主动填报财产报告表,如故意隐瞒,且经审查后实际收入明显多于本人及家庭日常支出所需,则有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人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院已经明确判决、裁定情况下,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仍应主动了解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变化情况。比如本案中的执行申请人主动地去了解被执行的收入变化状况, 一旦有相应的线索及时地向法院执行人员反映,以便及时核查,这才是正规的自我维权之道。只有法院工作人员与执行申请人双向发力,执行工作的效率才有望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才可能使那些“老赖”真正感受到窒息感、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2023-01-1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08997.html 1 3 无视财产申报令 民事责任转刑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