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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307条。

《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依照《民法典》第307条的规定,共有物发生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按份共有人与共同共有人都被推定为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除非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一点上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没有区别。所以,共有人得基于应有部分向第三人单独主张各种请求;反过来,也因为其应有部分被第三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两者区别仅在于共有人内部: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清偿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故无所谓内部追偿的问题。

共有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规则如下: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成立连带债权,每个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的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规则如下:若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则成立连带之债。即第三人若遭到共有物侵权,第三人可请求任一共有人承担全部责任;而在共有人内部,依份额最终分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共有人可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由晓普整理)

2022-10-28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81347.html 1 3 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