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曹某系安徽某学院在读学生,在酒吧结识了马某。马某告知曹某可以通过“帮人刷流水”赚钱。
去年10月30日至31日,曹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开户使用的银行卡3张、手机1部及支付宝、微信账户等提供给马某使用,并提供刷脸、发送微信红包等服务,帮助对方收取、转移赃款共计41万余元,其本人赚取好处费1500元。
【法院裁判】
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评析】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本案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本案中,曹某为获取些许好处费,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供马某等人使用,在对方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同时又使用微信账户以发送微信红包的形式帮助对方转移赃款,其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审判实践中,很多被告人在实施此类犯罪时觉得自己只是提供一下银行卡及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帮助别人走一下账,并不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的实质系帮助诈骗等电信网络犯罪延长赃款转移路径,客观上使赃款难以被追回,最终损害被害人利益。希望广大市民都能提高警惕,莫要为了蝇头小利,向陌生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以及相关转账信息,要注意严防此类犯罪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