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国家所有权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246条。

《民法典》第246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我国物权领域立法的创举。其中,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但国家毕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真正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等被授权人。

二、客体范围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两类:

一是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的七类财产,(1)矿藏;(2)水流;(3)海域;(4)无居民海岛;(5)城市市区土地;(6)无线电频谱资源;(7)国防资产。

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并非专有)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自建制地集体迁移后,原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此处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是说以上物权并不都专属于国家所有,而是该属于国家所有的才归国家所有。如对于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只是规定“珍贵的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至于老鼠、狗尾巴草等动植物并不属于国家所有。又比如,文物仅是那些埋藏在地下和出土文物才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收藏的文物并不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2-09-0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67206.html 1 3 国家所有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