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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错免罚”体现执法温度

□阿培

最近,区生态环境分局向某废纸回收站送达了全市首张环保“首错免罚”决定书。此前该废纸回收站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建成废泡沫热熔加工项目并投产,后经执法纠正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有限度的容错”,可以让企业在首次轻微违法并主动纠错时,获得“被原谅”的机会,从而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出现。

毫无疑问,依法处罚才能体现法律的惩戒,树立法治的权威。但随着法治化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已覆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做到不纵不枉?“首错免罚”或许就是最大公约数。不知者不怪,再犯者开罚,法律的权威仍在,而受罚者更容易心服口服。《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模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12个执法领域114项事项中,个人、企业如出现特定条件下的轻微违法行为,可“首错免罚”。这项既契合法治要求,又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环境的执法制度,向全社会传递了执法温度。

当然,作为一种人性化执法措施,“首错免罚”在释放执法温度的同时,也要防止失之于宽,避免法律出现可钻的空子。需要强调的是,“首错免罚”并不是网开一面,更不是“法外开恩”。对轻微违法“首错免罚”,事实上是有法可依的,是对依法行政的具体落实。

《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就是说,在法律上,本已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留出了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强调,那些触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首错免罚”。显然,“首错免罚”不是无原则容错,对于危害严重或者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不能搞“下不为例”,而必须坚持“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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