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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95条。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诉讼时效的适用后果显然对权利人非常不利,所以一个适用前提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这就意味着,一旦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者义务人主动认诺债务,则已经经过的期间不应该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应该“重新计算”(区别于诉讼时效中止的“继续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由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与义务人认诺债务可以发生多次,故以天为计算单位,理论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发生多次中断。

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解释》第10—14条规定,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总括起来有三大类:权利人请求;权利人起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一是权利人请求。权利人请求,顾名思义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一方提出偿债的要求,既然是积极主张权利而不是怠于行权,自然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着有利于债权人的原则,以下行为皆被视为权利人请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是权利人起诉。起诉就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意思,包括提交诉状与口头起诉。下列情形,皆被视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此外,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以及权利人向公检法报案、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也是中断事由。

三是义务人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都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一经中断,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计算入内而重新计算,并可反复中断,只要不超过最长保护期间20年。

(由晓普整理)

2022-08-1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60770.html 1 3 诉讼时效的中断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