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为非法获利,王某在QQ群内发布“可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并通过QQ、微信等平台添加对方为好友,了解买家需要查询的信息以及要求提供被查询人的基本信息,告知不同类型信息的对应价格,再通过微信、Potato等平台联系上家,以买家提供的基本信息向上家查询并进行购买,以此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再出售给买家,从中赚取差价。
至去年3月,王某向杜某及他人出售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车辆轨迹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5.4万余元。
去年3月3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涉案手机1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表现、悔罪态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对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处罚。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等情况的信息,包括公民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信用卡号、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王某利用网络发布广告,在买家找到其提出购买个人身份证号码、地址、手机号码、车辆轨迹等信息要求后,从他人处购入相关信息再以相应价格进行出售,以此进行非法牟利,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吃穿住行都离不开大数据,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随之而来的是,不法分子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甚至更有可能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因此,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发展而言意义重大。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