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定义,拓展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实现公共数据发展管理有法可依。
《条例》将公共数据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国家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并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根据本省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统一纳入公共数据管理范围。
数据是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公共数据是支撑我省数字化改革的重要基础资源,明确公共数据定义、范围和边界,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于如何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创新,释放公共数据价值,赋能数字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此次《条例》专设一章,强调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的重要性,通过明确数据开放重点与范围,建立开放争议解决机制,推动解决数据开放不充分、利用率不高、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同时,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条例》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